9.1  一般规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9.1.2  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