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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9.1.2 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