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结构性能检验
9.3.1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 ,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1、“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γu0≥γ0[γu] (9.3.2-1)
式中 γu0—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与荷载设计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取1.0;
[γu]—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表9.3.2取用。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γu0≥γ0η[γu] (9.3.2-2)
式中,η—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9.3.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 受力 情况 |
达到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的检验标志 |
[γu] | |
| 轴心受 拉、偏 心受 拉、受 弯、大 偏心受 压 |
受拉主筋 处的最大 裂缝宽度 达到1.5 mm,或挠 度达到跨 度的1/50 |
热轧钢筋 | 1.20 |
| 钢丝、钢 绞线、热 处理钢筋 |
1.35 |
||
受压区混 凝土破坏 |
热轧钢筋 | 1.30 | |
| 钢丝、钢 绞线、热 处理钢筋 |
1.45 | ||
| 受拉主筋拉断 | 1.50 | ||
| 受弯构 件的受 剪 |
腹部斜裂缝达到 1.5mm,或斜裂缝末 端受压混凝土剪压 破坏 |
1.40 |
|
| 沿斜截面混凝土斜 压破坏,受拉主筋在 端部滑脱或其他锚 固破坏 |
1.55 |
||
| 轴心受 压、小 偏心受 压 |
混凝土受压破坏 |
1.50 |
|
注:热轧钢筋系指HPB235级、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αs0≥[αs] (9.3.3-1)
(9.3.3—2)
式中 αs0—在荷载标准值下的构件挠度实测值;
[αs]—挠度检验允许值;
[αf]—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Mk—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q—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θ—考虑荷载长期对挠度增大的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αs0≤1.2αsc (9.3.3-3)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9.3.3-1)的要求。
式中 αsc—在荷载标准值下按实配钢筋确定的构件挠度计算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的荷载标准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合效应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注: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当进行短期静力加荷试验时, αsc值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静力荷载标准组合相应的刚度值确定。
γcr0≥[γcr] (9.3.4-1)
[γcr]=0.95(σpc+γftk)/σck
(9.3.4-2)
式中 γcr0—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cr]—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σpc—由预加力产生的构件抗拉力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γ—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计算确定;
ftk—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σck—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ωs0max≤[ωmax] (9.3.5)
式中 ωs0max—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ωmax]—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9.3.5取用。
表9.3.5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 设计要求的最 大裂缝宽度限值 |
0.2 | 0.3 | 0.4 |
| [ωmax] | 0.15 | .20 | 0.25 |
9.3.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2条和第9.3.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 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第9.3.2~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